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補-679-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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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賴治瑋告陳薇方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八萬四千九百五十二元,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一千五百元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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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賴治瑋 法定代理人 賴駿嘉 被 告 陳薇方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萬6,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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