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蕭清雲
訴訟代理人 邱慶昌
被 告 葉斯武
葉秀光
葉倫鈺
葉日再
葉建設
葉順安
卓葉香妹
葉秀梅
葉椿蘭
葉盛雄
葉福銘
葉淑惠
葉淑萍
張家彬
吳佩妍
葉斯勝
葉政輝
古鳳英
葉亦傑
陳琬晴
陳妍琳
葉玉珠
葉斯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28,200元(2,094×3,000×1/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904-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