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張志誠
被 告 邱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0,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TCDV-114-補-35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