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5號
原 告 何培琮
何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榮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TCDV-113-補-2745-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