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郭惠蕙
蘇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7890
元(計算式:157萬2422元+87萬5468元=244萬7890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4萬5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