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王雅玲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郭朱許
楊佳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
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
之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欄 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第二項 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 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肆元 理由倒數第4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18,007元,應徵收反請求裁判費102, 816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18,007元,原告業已繳納101,232元,應徵收反請求裁判費1,584元。
TPDV-113-重家訴-3-20241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