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相 對 人 郭○義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郭尚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郭○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
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郭○義為民國(下同)00年00月0日生,於11
0年10月25日起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民
法第條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請求准
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設有明文;次按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
6條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113年9
月26日屏市戶字第113000283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聲請死亡
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113年2月17日屏市戶字第1130000502
號函、113年11月5日屏市戶字第1130003185號函暨所附查詢
清查人口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113年9月9日屏縣處字第113000616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
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11日移署資字
第1130108444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9月13日屏府社助字第
1135069163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3年9月10日屏市殯字
第1130512248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9月9
日屏警分婦字第1139007672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
表、戶籍資料、全民健保回覆資料查詢表為證(見卷第9-38
頁),且依卷附屏東○○○○○○○○○函覆稱:「查郭○義(00年00月
0日生)已列失蹤人口在案,且符合滿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
成果皆列行方不明人口,次查郭○義離婚育有1子1女,業經
催告渠等仍不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另查該員多年未領取
社會福利津貼,並均查無使用全民健保資料、安置、殯葬及
入出境等相關資料」等語(見卷第9頁),是本院綜合參酌上
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郭○義業已於110年10月25日
後即失蹤之情節為真,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