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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鄒玉禾即林資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4

TCDV-114-司促-3971-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玉禾即林資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 本。㈡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或是「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擇一)㈢承上,若為借貸 關係,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 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6月13日起算)。㈣提出債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英文字母H之記載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 陳報債務人最新姓名、住所。」,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 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2024-11-07

TCDV-113-司促-30542-202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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