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司促-30542-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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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2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玉禾即林資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㈡確認本件支付命令究係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或是「票據關係」而為聲請?(請擇一)㈢承上,若為借貸關係,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12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3年6月13日起算)。㈣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H之記載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併陳報債務人最新姓名、住所。」,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