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鄒筠傑
相 對 人 鄒松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690元,並自
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
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
2年度苗簡字第220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嗣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
第35號諭知上訴駁回判決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核,本件原告
即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苗栗縣○○鄉
○○段0000地號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約202平方公尺之建物、編
號B所示面積4平方公尺之水泥、編號C所示面積4平方公尺之
化糞池等拆除(實際面積以測量結果為準),並將上開土地騰
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為48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90元,並業經聲請人先行預納
,又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民國112年12月2
8日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128.86平方公尺之房屋、編號B部分面積69.2平方公尺之
鐵皮棚架、磚造房屋及地下化糞池、編號C部分面積83.96平
方公尺之屋旁及屋後水泥空地、及編號D部分面積17.11平方
公尺之屋前水泥空地(含水泥水溝),均拆除騰空並將土地填
平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3,170元,
及自民事更正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
,應按月給付原告750元。」,聲請人變更後訴之聲明除第
二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
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已變更
為299.13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2年度之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變更
為687,999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並業經聲請人
另行補繳。又聲請人另於訴訟程序中先行支出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用20,200元,故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27,6
90元(計算式:5,290元+2,200元+20,200元=27,690元),
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
四、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69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3-司聲-14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