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律師
蕭嘉豪律師
被 告 金志慧
金志遠
金志雄
金祖寰
金祖豪
郭忠隴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權人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排除侵害返
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土地
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
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判
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
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甲證6、
7所示之地上物均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後返還原告(計2600平
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以系爭土
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113度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元(參見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推算其價值應為23萬4000元【計算式:90元×2600
平方公尺=23萬4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郭忠隴應
將坐落於系爭土地,如甲證6、7所示之地上物均拆除(計3170平
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並將前開土地騰空後返還原告。此部
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參酌系爭
土地113度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推算其價值應為28萬5300元
【計算式:90元×3170平方公尺=28萬53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
,請求被告金志慧、被告金志遠、被告金志雄、被告金祖寰、被
告金祖豪、被告郭忠隴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800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8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前段,請求被
告郭忠隴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51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95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萬6610元【計算式:23
萬4000+28萬5300+7800+9510=53萬66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TCDV-113-補-2308-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