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鉅福工程行即呂宗融間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補-3178-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