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王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劉又華
訴訟代理人 施傅堯律師
江曉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李雅玲為夫妻,共同育有3名
子女,其中1名仍未成年。詎被告於原告與李雅玲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明知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仍於民國112年6月至
8月間與李雅玲有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交往,雙方對話挑逗
曖昧,言詞充滿性暗示,且互相稱呼為親愛的、寶貝,為一
般社會通念下有配偶之人所不能容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且破壞原告與李雅玲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與李雅玲離婚,情節自屬重大,原
告精神上因而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均係李雅玲於聊天
室及通訊軟體內與被告之秘密對話,原告未經本人同意,擅
自登入應用程序予以擷取、複製,嚴重侵害被告之隱私權;
另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擅自錄音取得之兩造通話內容,亦侵害
被告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甚鉅,上開截圖及通話錄音均屬
違法取得,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資料。㈡退萬步言,縱認前
述證據有證據能力(假設語氣,被告否認之),被告亦「否認
」客觀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亦「否認」主觀上知悉李雅
玲為有配偶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應由
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所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之事
由存在,是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與李雅玲於90年11月30日結婚,育有3名子女,於112
年8月8日兩願離婚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個資卷),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破壞其與李雅玲間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失乙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
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
以,倘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
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
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
,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查被告與李雅玲間曾透過
「全民PARTY」軟體聊天室傳送如附件一所示訊息,及於112
年7月27日至112年8月6日間透過應用程式「Whatsapp」傳送
如附件二所示訊息,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至43頁、
第141頁),足見被告與李雅玲間以「寶貝」稱呼對方,並
曾發生接吻之親密行為,其等之互動顯已逾越普通男女往來
界線,已達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
㈡被告雖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係未經李雅玲同意,擅
自解鎖登入李雅玲之應用程式翻拍取得,嚴重侵害李雅玲及
被告之隱私權,該等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不得
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
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
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
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
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
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妨害他人婚
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
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
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
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
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意旨
參照)。原告雖未舉證證明經李雅玲之同意,而取得李雅玲
、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惟觀該等對話之內容已然涉及李雅玲
、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為具有相當
重要性與必要性之證據,且李雅玲、被告此等行為之原因事
實,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不易,且倘未
即時保存,證據極其容易遭銷除,自難以苛求原告須先徵得
李雅玲之同意始得取證,故原告縱未經李雅玲之同意而查看
其手機內對話內容,在別無證據證明原告係以強暴、脅迫之
方式取得之情況下,應認原告之蒐證行為未逾社會相當性,
亦未過度侵害隱私,符合比例原則,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
、手段方法之相當性及訴訟權與隱私權保障之權衡考量,上
開截圖自得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李雅玲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
偶權之證據。
㈢再被告否認知悉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並辯稱上開與李雅玲
之對話僅係網路上網友間之戲謔之詞,其未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云云。然查,被告於附件二之對話紀錄中曾對李雅玲表示
「記得先刪了」,而李雅玲亦有向被告稱「別傳」,足見被
告、李雅玲均擔心其等間之親密關係遭李雅玲身邊之人發覺
,倘非明知李雅玲為有夫之婦,何以會為上開警惕之言語。
又觀諸附件一、二之對話,李雅玲、被告互述對2人間初次
接吻之愉悅感受,並一再傳達對對方之愛意及思念之情,該
等言論顯然逾越一般網友間聊天、戲謔之詞,是被告辯稱其
不知悉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且與李雅玲未有逾越一般社交
分際之交往云云,核與常情不符,亦難採信。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不法侵害
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自
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
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既明知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
卻仍與李雅玲為前開逾越通常朋友互動之男女親密關係,自
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主
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並據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自屬有據。查原告為國中畢業,目前為獨資商號負
責人,112年度所得為總額約10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及車輛
數筆;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為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112年度所得總額為21萬餘元,名下有價值50萬元之投資1
筆,此經兩造於審理中陳述甚明,並有兩造之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院個資卷)。復審酌被告
與李雅玲之交往期間、親密程度,及上開兩造經濟狀況、社
會地位及原告精神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請求於15
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
應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
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另被告陳
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3日(本院卷
第5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一(被告【代號MICKY同樂】與李雅玲【代號stephaie同樂
】透過全民PARTY軟體聊天室傳送之訊息):
被告:溫柔的狠狠吻妳~(唇印符號,下稱唇印)
好想好想妳(愛心符號,下稱愛心)
李雅玲:溫柔的狠狠(唇印、愛心)
我好喜歡(唇印)
被告:能體會那個感覺嗎?
李雅玲:不能(愛心)
被告:下次讓你體會(愛心)
李雅玲:那上次的深吻(唇印)
形容一下
被告:第一次的深吻~~
是我們倆完全釋放對彼此的想念與愛(愛心)
有種恨不得把對方吞掉的感覺(愛心)
因為好愛好愛(愛心)
李雅玲:我愛你(愛心)(唇印)
被告:感覺像是被分隔了幾百年的真愛~~
終於見到對方(唇印)
李雅玲:(愛心)
我害羞了(愛心)
被告:那是我們最完美的第一次(唇印)
我說實話~
李雅玲:我忘不了的(唇印)
被告:也是我這輩子最完美的第一次(愛心)
李雅玲:(愛心)
被告:從來沒有感覺這麼美好的吻~(愛心、唇印)
因為那個吻〜
是完完全全
李雅玲:我也是(愛心)
被告:純到不行的真愛(愛心)
比999黃金還純。
李雅玲:哈(愛心)
被告:沒有任何雜質
沒有任何雜念
李雅玲:我愛你(愛心)寶貝(唇印)
被告:只有對方~(愛心)
李雅玲:你害我現在好想吻你(唇印)
被告:我愛妳(愛心)
我的心肝寶貝(唇印)
李雅玲:(愛心)
被告:我也好想好想吻妳~~(唇印、愛心)
寶貝~我好愛妳(愛心)
這輩子從來沒有說第一次見面就~~
吻到彼此内心最深處的地方(唇印)
已經直接觸碰到最深最深的感情(愛心、唇印)
李雅玲:我也一樣(愛心)
被告:完全陷入
附件二(被告與李雅玲透過WhatsApp軟體傳送之訊息):
㈠(102年)7月27日:
李雅玲:又華(愛心)
被告:寶貝(愛心)
好了先這樣
李雅玲:不要
說你愛我(愛心)
被告:寶貝(愛心)我好愛好愛妳(唇印)
李雅玲:親我(唇印)
我愛你(愛心)
被告:過來~抱著吻妳(唇印)
李雅玲:(唇印、愛心)
回房間
被告:好愛好愛妳(愛心)
記得先刪了(嘴唇)
李雅玲:好
㈡112年8月4日(截圖傳送日期標示「星期五」)
李雅玲:早安寶貝(愛心)
想跟你一起(愛心)
㈢截圖傳送日期標示「昨天」:
被告:我現在才看到
(愛心)好想好想
㈣截圖傳送日期標示「今天」:
李雅玲:別傳
TYDV-112-訴-177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