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2-訴-1779-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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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王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劉又華 訴訟代理人 施傅堯律師 江曉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李雅玲為夫妻,共同育有3名 子女,其中1名仍未成年。詎被告於原告與李雅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仍於民國112年6月至8月間與李雅玲有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之交往,雙方對話挑逗曖昧,言詞充滿性暗示,且互相稱呼為親愛的、寶貝,為一般社會通念下有配偶之人所不能容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破壞原告與李雅玲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與李雅玲離婚,情節自屬重大,原告精神上因而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均係李雅玲於聊天 室及通訊軟體內與被告之秘密對話,原告未經本人同意,擅自登入應用程序予以擷取、複製,嚴重侵害被告之隱私權;另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擅自錄音取得之兩造通話內容,亦侵害被告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甚鉅,上開截圖及通話錄音均屬違法取得,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資料。㈡退萬步言,縱認前述證據有證據能力(假設語氣,被告否認之),被告亦「否認」客觀上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亦「否認」主觀上知悉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所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之事由存在,是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與李雅玲於90年11月30日結婚,育有3名子女,於112 年8月8日兩願離婚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個資卷),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主張被告破壞其與李雅玲間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失乙節,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以,倘明知他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查被告與李雅玲間曾透過「全民PARTY」軟體聊天室傳送如附件一所示訊息,及於112年7月27日至112年8月6日間透過應用程式「Whatsapp」傳送如附件二所示訊息,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至43頁、第141頁),足見被告與李雅玲間以「寶貝」稱呼對方,並曾發生接吻之親密行為,其等之互動顯已逾越普通男女往來界線,已達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 ㈡被告雖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係未經李雅玲同意,擅 自解鎖登入李雅玲之應用程式翻拍取得,嚴重侵害李雅玲及被告之隱私權,該等非法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雖未舉證證明經李雅玲之同意,而取得李雅玲、被告間之對話紀錄,惟觀該等對話之內容已然涉及李雅玲、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為具有相當重要性與必要性之證據,且李雅玲、被告此等行為之原因事實,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不易,且倘未即時保存,證據極其容易遭銷除,自難以苛求原告須先徵得李雅玲之同意始得取證,故原告縱未經李雅玲之同意而查看其手機內對話內容,在別無證據證明原告係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取得之情況下,應認原告之蒐證行為未逾社會相當性,亦未過度侵害隱私,符合比例原則,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手段方法之相當性及訴訟權與隱私權保障之權衡考量,上開截圖自得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李雅玲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 ㈢再被告否認知悉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並辯稱上開與李雅玲 之對話僅係網路上網友間之戲謔之詞,其未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云云。然查,被告於附件二之對話紀錄中曾對李雅玲表示「記得先刪了」,而李雅玲亦有向被告稱「別傳」,足見被告、李雅玲均擔心其等間之親密關係遭李雅玲身邊之人發覺,倘非明知李雅玲為有夫之婦,何以會為上開警惕之言語。又觀諸附件一、二之對話,李雅玲、被告互述對2人間初次接吻之愉悅感受,並一再傳達對對方之愛意及思念之情,該等言論顯然逾越一般網友間聊天、戲謔之詞,是被告辯稱其不知悉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且與李雅玲未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交往云云,核與常情不符,亦難採信。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被告既明知李雅玲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李雅玲為前開逾越通常朋友互動之男女親密關係,自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並據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查原告為國中畢業,目前為獨資商號負責人,112年度所得為總額約10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及車輛數筆;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為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112年度所得總額為21萬餘元,名下有價值50萬元之投資1筆,此經兩造於審理中陳述甚明,並有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院個資卷)。復審酌被告與李雅玲之交往期間、親密程度,及上開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原告精神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請求於15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3日(本院卷第5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一(被告【代號MICKY同樂】與李雅玲【代號stephaie同樂 】透過全民PARTY軟體聊天室傳送之訊息): 被告:溫柔的狠狠吻妳~(唇印符號,下稱唇印) 好想好想妳(愛心符號,下稱愛心) 李雅玲:溫柔的狠狠(唇印、愛心) 我好喜歡(唇印) 被告:能體會那個感覺嗎? 李雅玲:不能(愛心) 被告:下次讓你體會(愛心) 李雅玲:那上次的深吻(唇印) 形容一下 被告:第一次的深吻~~ 是我們倆完全釋放對彼此的想念與愛(愛心) 有種恨不得把對方吞掉的感覺(愛心) 因為好愛好愛(愛心) 李雅玲:我愛你(愛心)(唇印) 被告:感覺像是被分隔了幾百年的真愛~~ 終於見到對方(唇印) 李雅玲:(愛心) 我害羞了(愛心) 被告:那是我們最完美的第一次(唇印) 我說實話~ 李雅玲:我忘不了的(唇印) 被告:也是我這輩子最完美的第一次(愛心) 李雅玲:(愛心) 被告:從來沒有感覺這麼美好的吻~(愛心、唇印) 因為那個吻〜 是完完全全 李雅玲:我也是(愛心) 被告:純到不行的真愛(愛心) 比999黃金還純。 李雅玲:哈(愛心) 被告:沒有任何雜質 沒有任何雜念 李雅玲:我愛你(愛心)寶貝(唇印) 被告:只有對方~(愛心) 李雅玲:你害我現在好想吻你(唇印) 被告:我愛妳(愛心) 我的心肝寶貝(唇印) 李雅玲:(愛心) 被告:我也好想好想吻妳~~(唇印、愛心) 寶貝~我好愛妳(愛心) 這輩子從來沒有說第一次見面就~~ 吻到彼此内心最深處的地方(唇印) 已經直接觸碰到最深最深的感情(愛心、唇印) 李雅玲:我也一樣(愛心) 被告:完全陷入 附件二(被告與李雅玲透過WhatsApp軟體傳送之訊息): ㈠(102年)7月27日: 李雅玲:又華(愛心) 被告:寶貝(愛心) 好了先這樣 李雅玲:不要 說你愛我(愛心) 被告:寶貝(愛心)我好愛好愛妳(唇印) 李雅玲:親我(唇印) 我愛你(愛心) 被告:過來~抱著吻妳(唇印) 李雅玲:(唇印、愛心) 回房間 被告:好愛好愛妳(愛心) 記得先刪了(嘴唇) 李雅玲:好 ㈡112年8月4日(截圖傳送日期標示「星期五」) 李雅玲:早安寶貝(愛心) 想跟你一起(愛心) ㈢截圖傳送日期標示「昨天」: 被告:我現在才看到 (愛心)好想好想 ㈣截圖傳送日期標示「今天」: 李雅玲:別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