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1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鄭羨默即鄭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共同 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 所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 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 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 司(廢止)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債務人鄭羨默即鄭緯綸住 所係於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及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2024-12-26

SCDV-113-司執-63125-202412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