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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抗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06號 再 抗告 人 陳叡翰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駁回 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6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 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 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 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 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 ,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 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 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 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 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 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 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 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 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 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 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 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 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 ,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原裁定略以:  ㈠本件係因再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叡翰犯如第一審法院(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所 示之各罪(即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一)確定後,經A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13年確定;另犯 如第一審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所 示之各罪(即附表二)確定後,經B裁定定應執行10年4月確定 ,上開A、B裁定接續執行為23年4月。嗣再抗告人請求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3至10 所示之各罪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罪重組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經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中檢介癸113執聲他206 0字第1139056814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予以否准,再抗告人 乃對該處分聲明異議。 ㈡第一審裁定以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之各罪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罪 中,最先確定日期為附表一編號3之100年10月31日,而附表二 所示之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0月31日之後,核與「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數罪併罰要件不合,則檢察官以其請求 不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為由,否准其重組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於法並無不合,且A、B裁定均已確定,而有實質之確定力,亦 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 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 ,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 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自不得率依上開請求重組改定,乃 認本案函文予以否准,並無違誤,而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 。所為論斷,並無違法或未當之情事,應予維持。至本案函文 就附表一編號3至10等罪之犯罪時間之認定部分,固有誤會, 然第一審裁定已說明再抗告人之重組請求係以附表一編號3為 最先確定之日期,再抗告人之請求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如前, 與本案函文之結論並無不合。 ㈢綜上,再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及第一審裁定不 當,難認有據。第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 誤。抗告意旨指摘第一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經核原裁定所為論述,俱與卷內資料相符。揆諸首揭說明,於 法並無不合。 再抗告意旨略稱: ㈠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各罪與附表一編號4至8部分係同一案件 ,原應同時起訴、判刑,然因檢察官漏未起訴,才另行起訴及 判決,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未審酌及此,致令酌定13年重刑,顯 然失衡而不符比例原則。其救濟方法自係將附表二所示之罪與 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各罪重新定刑,並請審酌上情而為更 有利再抗告人之裁定。 ㈡檢察官鮮少寬容地選擇較有利受刑人之組合方式聲請定刑,且 礙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亦難有救濟,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3項、第4項規定,定應執行刑不宜便宜行事,應由法院審酌 一切有利或不利受刑人之情事。本件A、B裁定均係在上開法條 修正施行前,不必賦予再抗告人任何陳述意見之機會,逕就法 定刑度之高低界限內予以定刑,自有不當。 ㈢再抗告人並未就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之各罪及附表二所示之各 罪請求重新組合定刑,而係請求就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罪 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罪所犯數罪另為定刑組合,本案函文與第一 審裁定、原審裁定,均與再抗告人異議之「內涵」不相適合, 容有重大誤會,而於法有違等語。 惟查: ㈠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合併處罰之 規定,並經A、B裁定各定應執行刑確定。且據A、B裁定所載, 均係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核結果, 認為聲請正當而為裁定,係再抗告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 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㈡再抗告人向檢察官請求之定刑方式,係將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 之各罪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惟此不符刑法第50 條第1項合併處罰之規定,本即不得依此重組定刑,業據原裁 定載述理由綦詳。又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為限,依卷附本案函文所載,檢察官並非就得否將附表二所示 之各罪,與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各罪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為准駁決定,再抗告人指原裁定及第一審裁定對其請求內涵 認定有誤,亦與卷內資料不符。 ㈢A、B裁定均已確定,並無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 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 刑之必要,本案函文拒卻再抗告人前述向法院聲請合併重定應 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原裁定 明白說理於不顧,或重執再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俱 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  綜上,應認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2

TPSM-114-台抗-106-20250122-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27號 抗告人 即 聲明異議人 陳叡翰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3年度聲字第184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經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之受刑人陳叡翰(下稱受刑人)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民國113年5月13日中檢 介癸113執聲他2060字第1139056814號函(下稱本案執行指 揮函,見原裁定法院卷第23頁),不准受刑人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一 )編號3至10所示之罪,與同上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 事裁定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各罪,重新再行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執行指揮,提出聲明異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 3年9月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848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下 稱原裁定);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之抗告意旨,詳如後附「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 三、本院查: (一)受刑人因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數罪,各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0年4月,其中後者未 經抗告而確定,前者經提起抗告後,業由本院以107年度抗 字第707號駁回抗告確定,並接續執行中,有前開2份裁定( 見原裁定法院卷第11至15、16至22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5、58頁)在卷可稽。而原裁定法 院同時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103年度 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確定法院(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07號駁回抗告之裁定 ,因非在主文內諭知應執行刑之法院,故本院並非本案依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聲明異議管轄法院), 是有關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法院在程序上具有管 轄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3至10 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 行之刑,經該署執行檢察官以本案執行指揮函未予准許(見 原裁定法院卷第23頁),經受刑人提出聲明異議後,由原裁 定以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所犯之數罪,其中 最早判決確定日期為如附表一編號3之100年10月31日,而附 表二所示數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0月31日之後,即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數罪併罰要件不合,則檢察官以受 刑人之請求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為由,拒絕其重行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有據;且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數罪 ,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處罰之規定,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103年度聲字第1243 號刑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0年4月確定 (註:其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 定,係由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707號駁回抗告確定),均已 生實質之確定力,亦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 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 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 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自不 得將如附表一編號3至10所示之個別罪刑單獨割裂,另與其 他罪刑重複定其應執行刑等情為由,乃認本案執行指揮函否 准受刑人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誤,而駁回受刑人之 聲明異議。原裁定所為前開論斷,並無違法或未當之情事, 應予維持。 (三)受刑人固執如附件所示抗告意旨,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 。惟查,本案執行指揮函於其說明欄二中,載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附表(即附表二) 編號1之確定日期為102年12月5日,而同法院107年度聲字第 2528號附表(即附表一)編號3至10等罪,其犯罪時間皆在1 02年12月5日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所定數罪併罰須裁判 確定前所犯之規定不合等語,其中針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年度聲字第2528號附表(即附表一)編號3至10等罪之犯罪 時間之認定部分,固有誤會。然經原裁定審認後,已於其理 由欄中詳述:受刑人原聲明異議意旨所為之請求,觀諸如附 表一編號3至10及附表二所犯數罪,其中最早判決確定日期 為如附表一編號3之100年10月31日,而附表二所示數罪之犯 罪日期均在100年10月31日之後,核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之數罪併罰要件不合等情,而駁回其聲明異議。本院經 核檢察官之本案執行指揮函,否准受刑人重行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雖其所持理由容有瑕疵,然其結論並無不合,因認原 裁定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係屬適當;受刑人對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於法無據,非可憑採。 (四)基上所述,本案執行指揮函對於受刑人所犯未合於刑法第50 條規定之數罪,否准受刑人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 求,其結論並無不合;原裁定以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亦屬妥適。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非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00年7月1日 100年7月5日 100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年7月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4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訴字第2310號 判決日期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訴字第23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9月26日 100年9月26日 100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477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477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210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共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共8罪 有期徒刑5年4月,共3罪 犯罪日期 ①100年3月間某日 ②100年4月30日 ③100年5月14日 ①100年3月間某日 ②100年6月17日 ③100年7月4日 ④100年5月7日 ⑤100年6月6日 ⑥100年6月7日 ⑦100年6月20日 ⑧100年6月24日 ①100年6月21日 ②100年5月20日 ③100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00年6月24日 100年7月5日 ①100年5月21日 ②100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107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107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509號(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 10 (空白) (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0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509號(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附表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7月(共六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06.18 102.05.03、 102.05.04、 102.05.05、 102.05.08、 102.05.08、 102.05.12 102.05.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3215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日期 102.11.29 103.01.28 103.01.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3215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12.05 103.02.24 103.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刑期111.10.23-112.0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1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2.05.06、 102.05.09 102.05.07 102.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日期 103.01.28 103.01.28 103.01.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2.24 103.02.24 103.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共三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共二罪) 犯罪日期 102.04.23、 102.05.20、 102.05.03 102.05.07 102.05.21、 102.0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日期 103.01.28 103.01.28 103.01.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2.24 103.02.24 103.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2.06.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25、20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日期 103.01.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709、2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8號(編號2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期112.3.23-122.3.22)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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