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台灣金寶泰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曹楊泰
相 對 人 曹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
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0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4月17日 3,250,000元 1,503,482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2 113年4月17日 3,250,000元 1,503,482元 113年11月25日 112年11月25日 3 113年6月20日 800,000元 349,131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4 113年6月20日 750,000元 310,591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SLDV-114-司票-40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