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陳悅榕
被 告 曹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由本院刑事庭(刑事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小-254-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