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SEV-113-旗小-254-20241224-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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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悅榕告曹雅芳損害賠償,一開始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來法院移送過來了。法院判曹雅芳要賠陳悅榕八萬二千零九十元,還要加計利息,利息從113年6月26日開始算,年利率是5%。訴訟費用也要曹雅芳出。這個判決還可以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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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陳悅榕 被 告 曹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0號),由本院刑事庭(刑事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9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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