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92號
原 告 陳建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林昱良
陳憲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61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3-中小-409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