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44號
原 告 曹雨蒨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85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附表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附表所示,及均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
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
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
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
院97年度台抗字第6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上開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是原告暫免
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兩造負擔,揆諸前揭之規定,
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兩造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減縮後之第一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元,故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依本院判決所示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85元(計算式:4
,850x1/10=485),附表被告依附表所示向本院繳納(計算
式:4,850x1/10=485),並應依首揭說明,加給於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住居所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0 游三郎 桃園市○○區○○路00號 48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0 游清安 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485元 0 簡明芳 桃園市○○區○○路00號 48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0 林采蘋 新北市○○區○○○路00號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蔡玉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48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林采虹 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林采苓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林東陽 新北市○○區○○路000號25樓 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0 蔡馨儀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485元 0 李芳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8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0 呂曾阿桃 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48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0 李華平 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485元 0 徐月觀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485元 陳昭興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陳昭偉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陳昭雄 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 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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