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芳松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
0,559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SJEV-114-重補-498-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