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瑋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
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
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
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
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
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應清償餘款3178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
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
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SLDV-113-司促-1390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