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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陳瑋然,說他申請了台灣大哥大的門號,還用了「大哥付」服務買東西。結果陳瑋然分期付款沒付完,積欠3178元。台灣大哥大現在要他還錢,還要付利息跟程序費用。如果陳瑋然不服,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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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瑋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 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 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 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 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 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應清償餘款3178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 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 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