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
相 對 人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
黃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土地坐落 應有部分 所有權人 應塗銷之登記事項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段504、504-1、505、505-1、690、690-1、690-2、688、688-1地號 各172,800分之2,025 陳燕騰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義民執全一字第385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債權人:金歐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限制範圍:172,800分之2,025、債務人:陳茂興、83年4月20日14時10分登記。
TYDV-111-訴-1162-2025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