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界文

共找到 3 筆結果(第 1-3 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界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95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鄭衣喬於民國110年2、3月間,透 過友人認識被告陳界文。詎被告見告訴人工作穩定,有一定 積蓄,向告訴人告以小額投資牟利之管道,向告訴人訛稱: 「新臺幣(下同)3萬元,每個月賺3000元利息」、「我有 問到友人要借的咖」、「每月可固定獲利10%」等語邀告訴 人交付金錢參與投資放貸業務,告訴人應允後遂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被告指定之郵 局帳戶內,共計30萬6000元。詎被告收受附表所示之款項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未將上開告訴人交付之款項 從事放貸業務,於110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8日間之某時日, 易持有為所有意思而將上開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挪為 私用。事後告訴人自110年5月8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討投資 利潤、返還款項,然被告均不斷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迄 至110年7月17日下午9時14分許,告訴人完全與被告失去聯 繫,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 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 諭知者;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 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僅記載被告係「於110 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8日間之某時日,易持有為所有意思而 將上開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並未載明被 告侵占之犯罪地,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侵占之犯罪地位於 臺中市境內。又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 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分別位於臺南、屏東縣,亦均非屬本 院管轄區域。從而,本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乃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 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轉帳日期 轉帳金額 轉出帳戶 轉入帳戶 1 110/4/11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2 110/4/11 6000萬元 同上 同上 3 110/4/11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同上 4 110/4/12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5 110/4/12 4萬元 同上 同上 6 110/4/12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7 110/4/12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8 110/4/15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9 110/4/15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0 110/4/16 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 110/4/23 1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12 110/4/23 1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13 110/4/26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同上

2025-03-27

TCDM-114-易-545-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債 務 人 陳界文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5770-2024121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界文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尾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大田簽名或蓋章之聲請 狀。(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09

TCDV-113-司促-35770-2024120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