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李浩瑋
被 告 陳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查本
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79萬8,93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
1萬5,073元(債權金額279萬8,931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12月19日之利息31萬6,1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79萬8,931元 利息 279萬8,931元 112年2月1日 113年12月19日 (1+323/366) 6% 31萬6,141.55元 合計 311萬5,07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TYEV-113-桃補-87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