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陳蘇雪嬌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黃妘晞律師
被 告 陳西庚
陳沛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萬233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309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
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
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西庚、陳沛展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
國113年4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13年5月20日所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陳西
庚、陳沛展於113年5月2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等語。經核原告起訴狀雖提出臺中市大里區好
來一街房地於111年3月至112年10月交易之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結果影本,並據以計算平均交易價格,惟本件起
訴日為114年3月11日(見本院收發室戳章),是就前揭實價查
詢結果於111年度之資料,尚不足呈現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
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264萬2336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4萬23
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8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
萬6511元,尚應補繳2萬530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編號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2 建物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街00號) 1分之1
附件: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
臺中市○里區○○○街00號、11號建物及土地,於112年10月、4月間
交易價格為新臺幣1500萬元(面積96.56平方公尺)、1268萬元(面
積99.96平方公尺),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建物型態(
二層樓透天)、相同屋齡(47年)、住商用、建物總面積相近等
情,認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前開建物交易之平
均價格,計算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89.60平方公尺,認定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062萬0429元(計算式:【(
1500萬元÷96.56㎡)+(1268萬元÷99.96)】÷2×89.60㎡≒1264萬23
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TCDV-114-重訴-19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