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重訴-196-202503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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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陳蘇雪嬌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黃妘晞律師 被 告 陳西庚 陳沛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萬233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309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西庚、陳沛展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 國113年4月2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13年5月2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陳西庚、陳沛展於113年5月20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語。經核原告起訴狀雖提出臺中市大里區好來一街房地於111年3月至112年10月交易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影本,並據以計算平均交易價格,惟本件起訴日為114年3月11日(見本院收發室戳章),是就前揭實價查詢結果於111年度之資料,尚不足呈現起訴時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264萬233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4萬2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8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萬6511元,尚應補繳2萬5309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編號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2 建物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街00號) 1分之1 附件: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 臺中市○里區○○○街00號、11號建物及土地,於112年10月、4月間 交易價格為新臺幣1500萬元(面積96.56平方公尺)、1268萬元(面 積99.96平方公尺),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建物型態( 二層樓透天)、相同屋齡(47年)、住商用、建物總面積相近等 情,認足供參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以前開建物交易之平 均價格,計算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89.60平方公尺,認定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062萬0429元(計算式:【( 1500萬元÷96.56㎡)+(1268萬元÷99.96)】÷2×89.60㎡≒1264萬23 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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