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計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820號、113年度執字第153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計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計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
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
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
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
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
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
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
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
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
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
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
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
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罪質、犯罪類型不同,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計志因妨害自由、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罪名
之宣告刑及已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拘役100日,依法不得
超過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受刑人就
附表編號1所犯為妨害自由罪、附表2所犯為竊盜罪,罪質、
犯罪情節均不同,犯罪時間分別為111年4月22日及24日、11
1年12月29日,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
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
,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
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並參酌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檢察官
聲請定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執通知後表示無意見
等情(見本院聲卷第21頁),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受刑人陳計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2日、24日 111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3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3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3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6日 113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3號(應執行拘役6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73號
TCDM-113-聲-4358-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