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莊雪君
被 告 黃陳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4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LTEV-113-羅小-291-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