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福來
相 對 人 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
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4-司聲-13-2025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