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DV-114-司聲-13-20250208-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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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福來 相 對 人 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 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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