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 告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雅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0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47,980元,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
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
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
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
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
維修費808,700元、機車拖吊費用5,500元、待修期間支出之
停車費25,500元、機車安裝之系統及衣物配件損毀等189,80
0元,合計共1,029,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
應繳納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CCEV-114-潮補-68-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