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饒祐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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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簡
潮州簡易庭

給付電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7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 被 告 方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訴外人方謝美珠,前向原告就位於屏東縣○○鄉○○段 00000號之處所申請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號,惟其 積欠112年4月至7月之電費,總計新台幣(下同)101,384元 ,迭經催繳均未為清償。而方謝美珠已死亡,其繼承人除被 告外,均已拋棄繼承,被告繼承方謝美珠之債務,應負清償 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於繼承方謝美 珠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01,3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二、被告方面:   否認有用電,完全不知道原告為何得向其請求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訴外人方謝美珠向原告申請用電,積欠112年4月至 7月之電費等情,固據其提出用電基本資料及電費單據為證 (見本院卷第11至20頁),惟方謝美珠業於110年11月12日 死亡,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 則當無可能於112年有用電之情,則原告所請求的112年4月 至7月的電費,顯非方謝美珠負有繳納之義務,則此筆電費 自非方謝美珠的債務,被告當無所謂繼承此筆債務之情,本 件原告基於被告為方謝美珠的繼承人而為本件請求,自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2025-03-31

CCEV-114-潮簡-77-2025033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藍月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 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藍月珠發支付命令,惟查 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564-2025033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安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安琪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566-2025033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顏淑惠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顏淑惠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 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淑惠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597-2025032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張子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64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8

PTDV-114-司促-1295-20250328-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陳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0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596-2025032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邱善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0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802-2025032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邱玉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335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917-20250314-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周秀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92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413-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債 務 人 何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0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296-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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