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子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78元,暨自民國111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989元,暨自民國111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009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