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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高子勻,要求給付新臺幣19,178元和62,989元,以及自111年12月29日起算的違約金,每月200元。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高子勻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可以在收到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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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子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78元,暨自民國111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989元,暨自民國111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