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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7號 原 告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健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清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 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 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2025-03-05

SJEV-114-重補-67-20250305-1

聲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清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清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2024-10-04

MLDM-113-聲保-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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