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7號
原 告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健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清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
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
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SJEV-114-重補-67-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