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JEV-114-重補-67-20250305-1

字號

重補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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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67號 原 告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健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清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 1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 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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