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H000-A113060 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洪錦榮
指定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聲
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BH000-A11306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
請人即告訴人為本案被害人,依法聲請訴訟參與,以陳述意
見,維護訴訟權益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8號案件繫屬中
,是被告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
罪,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
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
度之目的,尚無不當之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