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一榮
汪艶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954元,及其中新臺幣
10,932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3-司促-12780-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