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司促-12780-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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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黃一榮和汪艶薇,要求他們連帶清償新臺幣12,954元,其中包含自112年11月14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14.99%),外加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黃一榮和汪艶薇不服,需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們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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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一榮 汪艶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954元,及其中新臺幣 10,932元,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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