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張瑞益
黃子綾
訴訟代理人 陳億隆
被 告 黃信雄
訴訟代理人 黃政國
被 告 黃泮池
黃寶佳(即黃文滔之繼承人)
黃惠貞(即黃文滔之繼承人)
黃惠子(即黃文滔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寶(即黃文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應就被繼承人黃文滔所遺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泮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原告、被告黃信雄、黃泮池、訴外人黃文滔先前
均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
人,嗣原告張瑞益就系爭土地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後,
已由本院以民國104年度訴字第678號事件(下稱系爭前案)
判決將系爭土地分割完成,並命原告應共同找補被告黃信雄
新臺幣(下同)30,918元、找補被告黃泮池4,620元、找補
黃文滔5,287元確定(下合稱系爭找補債權),復系爭找補
債權已完成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
登記在案。現因原告就系爭找補債權之金額,已於113年8月
7日為被告黃信雄、黃泮池辦理提存完成,黃文滔部分,則
因其於112年5月1日死亡,原告遂以為其繼承人即被告黃永
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之名義,於113年9月9日辦理
提存在案。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系爭找補債權均因
清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惟系爭抵押權設定
登記迄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就附表編號1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暨請求全體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
記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㈠、被告黃信雄、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以:沒有意
見等詞置辯。
㈡、被告黃泮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塗銷抵押權之登記,乃使物權消滅
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
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而所有權
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抵押權人死亡且其繼承人尚
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
,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
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無違,自當准許。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有提存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見
本院卷第13至55頁),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復被告黃泮
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從而,系爭
抵押權之權利人黃文滔既於112年5月1日死亡,其所遺如附
表編號1之抵押權利亦由被告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
惠子共同繼承,惟被告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迄
未就該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復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
系爭補償金債權已因原告清償而消滅,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原告請求被告黃永寶、黃寶佳、黃惠貞、黃惠子應就被繼
承人黃文滔所遺如附表編號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
求將實際權利已不存在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以除去對其
所有權之妨害,自均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
件依其性質均不宜於判決確定前宣告假執行,是本院爰不另
准予假執行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登記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之登記日期、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 抵押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 106年8月25日 登記字號: 岡地字第047060號 89,469元 黃文滔 5287/89469 黃子綾張瑞益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 106年8月25日 登記字號: 岡地字第047060號 89,469元 黃信雄 00000/89469 黃子綾張瑞益 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 106年8月25日 登記字號: 岡地字第047060號 89,469元 黃泮池 4620/89469 黃子綾張瑞益
GSEV-113-岡簡-52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