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旭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參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旭清於民國112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2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
月30日止累計303,432元正未給付,其中298,048元為本金;
5,38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旭清於民國111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
月30日止累計350,019元正未給付,其中341,970元為本金;
8,04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旭清於民國111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9月30日止累計759,683元正未給付,其中749,320元為本金
;10,36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8048元 黃旭清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1970元 黃旭清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49320元 黃旭清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9846-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