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5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孫珮綺 住○○市○○區○○路○○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戶籍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TYDV-113-司執-157514-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