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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 相 對 人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 黃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土地坐落 應有部分 所有權人 應塗銷之登記事項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段504、504-1、505、505-1、690、690-1、690-2、688、688-1地號 各172,800分之2,025 陳燕騰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3年義民執全一字第385號函辦理之查封登記,債權人:金歐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限制範圍:172,800分之2,025、債務人:陳茂興、83年4月20日14時10分登記。

2025-01-03

TYDV-111-訴-1162-20250103-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 被 告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 黃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原告陳燕騰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燕騰已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陳燕騰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陳力維 、陳姵慈、侯鳳嬌,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上開 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2025-01-03

TYDV-111-訴-1162-2025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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