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龔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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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簡
中壢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龔秋霞 被 告 彭俊傑 賴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 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 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2-06

CLEV-113-壢簡-1191-20241206-2

壢簡
中壢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龔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俊傑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另 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完整之事實經過等 )、借款合意(或債權讓與證明)及交付借款證明,逾期不繳、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4-10-11

CLEV-113-壢簡-1191-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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