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CHOMSEANG GUNTIMA(泰國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CHOMSEANG GUNTIM 續予收
容。」,應更正為「CHOMSEANG GUNTIMA 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
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
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TPTA-113-續收-8752-20250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