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源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煌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PTDM-113-聲保-165-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