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吸食強力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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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秩
臺中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6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6日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8666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二、扣案之已吸食之強力膠壹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0時58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騎樓。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各1份、照片等附卷可稽, 及扣案之已吸食之強力膠1條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等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已吸食之強力膠1條及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為被移送人施紹浤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 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因吸食強 力膠之行為,經法院裁處在案,此有被移送人之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存卷可參,惟被移送人卻仍未能戒除吸食 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為本次施用強力膠之行為;再 考量其經濟、年齡、智識及教育程度(國小)、職業(工) 、動機、方法、行為、違反義務、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 等情狀等,兼衡被移送人施紹浤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2024-10-14

TCEM-113-中秩-162-20241014-1

壢秩
中壢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壢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謝鍾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9 月18日中警分刑字第1130038711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謝鍾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9月9日16時46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平鎮區湧峯路19巷5弄口。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照片。 ㈢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迷幻物品 強力膠之違序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 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吸食強力膠,影響公共秩 序及社會安寧,其行為之手段、所生之損害及行為後之態度 ,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 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另扣案內含強 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所用之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2024-10-14

CLEM-113-壢秩-82-20241014-1

中秩
臺中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3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3149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壹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國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7日4時3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富士接著    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國權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附卷可稽,另扣案富士接著劑1 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袋可資佐證。 三、審酌被移送人劉國權吸食強力膠(富士接著劑)而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貧寒 ,及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 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劉國權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 其前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情狀,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富士接著劑1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為被移送人 劉國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 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 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2024-10-01

TCEM-113-中秩-149-20241001-1

中秩
臺中簡易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3日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3003107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壹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國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5日6時35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富士接著劑(俗稱強力 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國權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前往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調查筆錄、 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黏貼紀錄表等 附卷可稽,另扣案富士接著劑1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袋 可資佐證。 三、審酌被移送人劉國權吸食富士接著劑(俗稱強力膠)而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其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 貧寒,及其吸食動機、方法、行為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 等一切情狀,兼衡被移送人劉國權為警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 度,其前有吸食強力膠而遭本院裁處罰鍰之案件等一切情狀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富士接著劑1條(含使用過之塑膠袋),為被移送人 劉國權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 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 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2024-10-01

TCEM-113-中秩-14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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